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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7月15日发布
发布者:斯凯肯  发布时间:2023-03-08   浏览量:9318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7月15日发布、202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与以往旧标准对比有不少变化。综合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条款数量的变化

  废止的条款数量共29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废止15条;《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废止14条),修改后合计8条。精简了条款数量,以后查灭火器,只记住新规范的8条要求即可。

图片2

  2、条款内容

  经过对比发现,有些条款是真正废止了,有一部分条款其实是继续延用了,只是以后写标准依据的时候,以新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为准了。还有一部分条款是合并了,两条合并为一条。

  3、延用老规范

  其中有6条依旧在延用,为下面对比表格中蓝色字体部分。

图片3

  4、真正废止的老规范19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废止11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废止8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废止条款与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对照表

序号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废止条款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1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2

4.2.1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10.0.1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于A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

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B类火灾的灭火器。B类火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

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C类火灾的灭火器。

4 D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

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火灾的灭火器。带电设备电压超过1kV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适用灭火器带电扑救。

6 F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F类火灾的灭火器。

7 当配置场所存在多种火灾时,应选用能同时适用扑救该场所所有种类火灾的灭火器。

3

4.2.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

4.2.3  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5

4.2.4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6

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7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10.0.4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8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10.0.5 灭火器不设置在可能超出其使用范围的场所,并应采取与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9

5.2.1  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1  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型式  

危险等级

手提式

灭火器

推车式

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10

5.2.2  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2  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型式危险等级

手提式

灭火器

推车式

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11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10.0.3 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根据配置场所内的可燃物分布情况确定。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与单位灭火级别**大保护面积的比值。

2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具。

12

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小配置灭火级别

 3A

2A

1A

单位灭火级别**大保护面积 (m/A)

 50

 75

100

 


13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

危险级

中危

险级

轻危

险级

单具灭火器**小配置灭火级别

 89B

55B

 21B

单位灭火级别**大保护面积 (m/B)

 0.5

 1.0

 1.5

 


14

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15

7.1.3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10.0.2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大保护距离和**低配置基准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废止条款与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对照表

序号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444-2008废止条款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

1

2.2.1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5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2

3.1.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10.0.4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3

3.1.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10.0.5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可能超出其使用范围的场所,并应采取与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4

3.2.2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5

4.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

4.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7

4.2.2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8

4.2.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9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10.0.2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大保护距离和**低配置基准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

10

5.3.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5.3.2的规定。 


 

 

 

 

 

11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酸碱型灭火器;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12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被火烧过。

10.0.8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大报废期限。

10.0.8灭火器的**大报废期限

灭火器类型

报废

期限(年)

手提式、推车式

水基型灭火器

6

干粉灭火器

10

洁净气体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12

 

13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14

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10.0.7 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新增


10.0.6 当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建(构)筑物总平面布局或平面布置等发生变化时,应校核或重新配置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