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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防火涂料认证形式变化的几个过程
发布者:斯凯肯  发布时间:2023-07-11   浏览量:1912次

  在我国,防火涂料认证形式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

  1、强制性检验(2002年前)

  2002年12月前,防火涂料作为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采取的是强制检验的形式,所谓强制检验即按照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的检验。也就是说企业产品只要通过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的强制检验,即可在市场销售。市场准入制度中的强制检验,是为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和符合规定的要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企业或者监督管理部门为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必须开展的某些检验。在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强制检验包括发证检验、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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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型式认可(2003年-2015年8月前)

  2001年6月28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采用以“型式检验+工厂条件+监督检验”为模式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替代以前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并授权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具体实施。2001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首批目录范围内的型式认可申请。从2002年5月1日起,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从2003年1月1日起,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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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2月13日,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缩写为CCCF)成立,履行原有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消防产品认证和质量信息管理职能。该中心从成立之日起即正式开展工作并启用新的印章,撤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消防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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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强制性认证(2015年9月-2019年7月)

  认证标志“CCC”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

  2014年1月28日年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这期间,2018年10月9日公安消防部队移交应急管理部。对消防产品的管理职能也随之移交到应急管理部。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改名为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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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自愿性认证(2019年7月之后)

  2019年7月16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作出调整。下发了《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取消了包括“火灾防护产品”(其中包括防火涂料)在内的部分13类消防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自此,防火涂料由强制性认证管理改为中国自愿性质量认证管理。即“CQC”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