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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规范”实施后,配套工程建设标准怎么执行?
发布者:斯凯肯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量:1172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2月27日发布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2022年7月15日发布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并于2023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二个强制性标准即为本文所讲的“通用规范”

  配套工程建设标准(含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等)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与《通用规范》一致的,可视为落实《通用规范》的方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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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规范》主要规定了应满足的基本目标、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不少条款未规定具体的技术参数、未明确具体的技术措施和维护管理要求,在实际应用中,可参照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等规定确定。

  示例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3条规定“疏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实际应用中,当厂房、公共建筑和住宅的疏散距离指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第3.7.4条、第5.5.17条、第5.5.29条等)时,可认为符合本条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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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1.1条规定“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实际应用中,当相关指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第6.1.1条~第6.1.4条等)时,可认为符合本条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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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2条规定“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实际应用中,厂房内的每100人的**小疏散净宽度指标,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5条等规定确定;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0条等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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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3.0.10条规定“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压力应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实际应用中,当相关参数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第5.2.1条、第5.2.2条等)时,可认为符合本条文要求。

  注: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废止后,在配套衔接的相关标准出台前,与《通用规范》要求一致的,可视为推荐性条文,参“原则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