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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规范”实施后 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中废止的强制性条文还执行吗?
发布者:斯凯肯  发布时间:2024-02-01   浏览量:1073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2月27日发布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2022年7月15日发布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并于2023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二个强制性标准即为本文所讲的“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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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规范》实施后,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废止,配套衔接的相关标准正在修订中。在配套衔接的相关标准出台前,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与《通用规范》要求一致的,可视为推荐性条文,作为落实《通用规范》的方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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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5.5.29条被废止后,在配套衔接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出台前,这些废止的条款可视为推荐性条文,作为落实《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3条的技术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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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第6.2.6条被废止后,在配套衔接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出台前,这些废止的条款可视为推荐性条文,作为落实《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2.3条、第6.2.4条规定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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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等条(款)废止后,在配套衔接的新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未出台前,这些废止的条款可视为推荐性条文,作为落实《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4.0.3条规定的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