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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规范”规定的控制性底线要求 是否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合格判定标准?
发布者:斯凯肯  发布时间:2024-02-27   浏览量:793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2月27日发布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2022年7月15日发布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并于2023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二个强制性标准即为本文所讲的“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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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规范》规定了控制性底线要求,针对特殊功能场所、不同系统类别以及特定关联条件等情况,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可做出加强性规定(提出更高要求),应予执行。在此情况下,控制性底线要求不应作为合格判定标准。

  示例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4条规定“疏散出口门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依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部分条文中的疏散出口净宽度可由原来的0.90m调整为0.8m(比如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住宅建筑户门和安全出口以及厂房内的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等),但对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仍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9条规定,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不得以0.80m净宽度作为这类场所的合格性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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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4条规定“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实际应用中,对于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室内疏散楼梯的**小净宽度,仍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8的规定;对于厂房,疏散走道的**小净宽度仍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5条的规定,不宜小于1.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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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4.0.4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局部应用系统,应大于或等于0.5h”。实际应用中,对于仓库及类似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尚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0.4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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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4.0.5条规定“系统水力计算**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05MPa”。实际应用中,对于货架内置洒水喷头、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等,**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尚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0.8条、第7.1.5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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