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功能场所能否合建在同一建筑内,合建的不同场所是否需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是否属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应酌火灾风险类别、风险等级和设置规模等条件确定。
一、允许合建的情形:
注:合建在同一建筑内的不同火灾风险类别或风险等级的场所,以及**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起居活动的场所,应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整体建筑属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示例如下:
二、禁止合建的情形:
火灾风险类别和风险等级区别较大的建筑,不能合建在同一建筑内,示例如下:
1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仓储库房,厂房和仓库均不能与民用建筑合建。
注:民用建筑可以附设功能所需的附属库房,丙、丁、戊类厂房和仓库可以附设功能所需的办公和休息用房。
2 厂房和仓库不宜合建:
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均有不同的要求,现行规范未有协调两者合建的相关条款,两者不宜合建(**规范有规定者除外)。在厂房中,可以设置生产工艺所需的中间仓库。
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等等。
三、本文所述为同一建筑的不同使用功能场所合建,也称为组合建造,可包括上下组合、左右组合以及附设在局部区域等多种形式,对于火灾风险类别相近的场所,甚至可能并无严格区域划分。
四、当不同建筑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允许贴邻建造,贴邻建造的两座建筑,仍属于彼此独立的建筑,其结构墙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等,均应彼此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