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防火涂料施涂于建(构)筑物工程钢结构表面,为钢结构提供防火保护较为广泛的产品,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钢结构在火灾中的稳定性,进而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18年1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4907—2018《钢结构防火涂料》。该标准已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钢结构防火涂料分类
1、按火灾保护对象分类:
(1)普通钢结构防火涂料:用于普通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钢结构表面的防火涂料;
(2)特种钢结构防火涂料:用于特殊建(构)筑物(如石油化工设施、变配电站等)钢结构表面的防火涂料。
2、按使用场所分类:
(1)室内钢结构防火涂料:用于建筑物室内或隐蔽工程的钢结构表面的防火涂料;
(2)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用于建筑物室外或露天工程的钢结构表面的防火涂料。
注:使用场所特征代号:N代表室内,W代表室外。
3、按分散介质分类:
(1)水基性钢结构防火涂料:以水作为分散介质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2)溶剂性钢结构防火涂料:以有机溶剂作为分散介质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注:分散介质特征代号:S代表水基性,R代表溶剂性。
4、按防火机理分类:
(1)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在高温时膨胀发泡形成耐火隔热保护层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2)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在高温时不膨胀发泡,其自身成为耐火隔热保护层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注:防火机理特征代号:P代表膨胀型,F代表非膨胀型。
二、耐火性能分级
1、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耐火性能分级,按耐火极限分为6级:0.50h、1.00h、1.50h、2.00h、2.50h和3.00h。
2、耐火性能分级代号见表1。
注:主参数代号:Fp、Ft分别代表示普通、特种钢结构防火涂料,数值为耐火极限(h)。
三、技术要求
1、一般要求
(1)用于生产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钢结构防火涂料应能采用规定的分散介质进行调和、稀释;
(3)钢结构防火涂料应能采用喷涂、抹涂、刷涂、辊涂、刮涂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施工,并能在正常的自然环境条件下干燥固化,涂层实干后不应有刺激性气味;
(4)复层涂料应相互配套,底层涂料应能同防锈漆配合使用,或者底层涂料自身具有防锈性能;
(5)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1.5 mm,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2、性能要求
(1)室内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2)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3)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四、检验规则
1、检验分类
(1)出厂检验:包括常规项目和抽检项目两类。常规项目应按批检验,组成一批的钢结构防火涂料应为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产品。抽检项目样品应分别从不少于200kg(P类)、500kg(F类)的产品中随机抽取40kg(P类)、100kg(F类)。
(2)型式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f.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时。
型式试验样品抽检应分别从不少于1000kg(P类)、3000kg(F类)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00kg(P类)、500kg(F类)。
2、判定准则
(1)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的常规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常规项目发现有不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抽检项目全部合格的,产品可正常出厂:抽检项目有不合格的,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复验合格的,产品可继续生产销售:复验仍不合格的,产品停产整改。
(2)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判该产品合格。有缺陷时的合格判定规则如下,检验结论中需注明缺陷类别和数量:
a.A=0;
b.B≤2;
c.B+C3。